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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建厅关于山东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21号

2025-03-16 13:2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738154233B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温泉路8号

法人:赵玉玺

2024年5月6日,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发生事故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和安拆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吊装作业中,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履行现场监督、旁站监护等职责:未有效督促塔吊拆卸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分工不当、无证指挥起重作业的问题。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杨浦滨江N1-01地块项目“5·6”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24〕57号)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9号),你单位在签收后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6〕180619]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3/8/art_242706_1034516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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