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建筑业企业:
为健全诚信激励和监管机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市委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余市落实全面建设创新江西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余落实发〔2022〕1号)及《关于印发<新余市落实全面建设勤廉江西任务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余落实发〔2022〕12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新余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投标前承诺事项与中标后践诺的核查,对于中标后不履诺的行为予以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我市的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规定(试行)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注册在新余或在新余开展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统一使用“信用新余”平台(网址:http://10.65.165.32:10080/fillform/,账号密码和具体操作方法咨询局人事财务科 6442138)和“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依据“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负责受理、录入、审核、上报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负责接收处理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转送且需上报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进行处理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信用新余”平台,负责市本级监管领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行业主体依法依规认定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等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并及时共享至“信用新余”,负责市本级相关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及时限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五条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良行为认定书、书面通报等。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依法依规录入“信用新余”“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虚假资料进行投标的;围标串标经查实的;因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工作错误引发招标活动中止2次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报告的,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低劣或咨询报告存在重大偏差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商业贿赂、恶意压价或采取零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年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业务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停止施工整改的;对质量安全监督不到位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的;
(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八)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九)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的;
(十)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资料,影响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资料城建档案归档或者利用虚假材料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交接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信用新余”平台中变更);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示期3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在公示期限内及时整改到位且未再次发生不良情形行为的,经主动申请后公示期可降为3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信用评价公示期3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可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经主动申请后公示期降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依据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等文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在“江西住建云上”上传相关文件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对企业进行信用进行信用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 依托“信用新余”中的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自动生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A(信用优秀)、B(信用合格)、C(基本合格)、D(一般失信)、E(严重失信)五个等次,企业信用评分以70分为基数进行加减分。
得分 | 对应级别 | 评价等次定义 |
≥90 | A(信用优秀) | 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信用度高。 |
≥75且<90 | B(信用合格) | 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有较为可靠的信用度。 |
≥60且<75 | C(信用基本合格) | 具有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信用一般。 |
≥40且<60 | D (一般失信) | 具有较差的信用记录,信用缺失。 |
<40 | E(严重失信) | 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严重失信。 |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对信用缺失企业给予失信惩戒,对信用优秀企业给予守信激励,切实发挥信用信息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线上评价结果应用参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字〔2017〕33号)文件并结合以下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适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从而引导建筑业企业诚信从业,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对在新余市承包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还可约谈项目负责人,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在新余市承包施工的建筑企业,对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对当月项目经理月考勤天数不足22天的在建工程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的当月(签收后30日内),不得参加新余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整改完成并书面回复(满30日)后恢复其投标(中标)资格;
(二)对一年内两次建筑工人实名制月考勤不足22天或收到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其不守诺践诺行为在信用新余挂网公示6-24个月,同时暂停其6-24个月进入新余市建筑市场,在限制期内,能够按承诺事项,确已整改到位,经整改通知书下发部门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可适度调整限入时限,但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
(三)建筑工人须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人实名制弄虚作假的,除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之外,作假的考勤天数按缺勤处理,同时暂停其6-36个月进入新余市建筑市场。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如企业不良信息已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企业可在公示期满期按以下流程修复。
(一)进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专栏,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正常需要提供材料1(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文号、处罚时间,需要和处罚信息一致)、材料2和材料3,若无法找到罚款收据等证明材料,需处罚单位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材料4。注意若上传材料是复印件,一定要加盖企业公章)
(二)打开信用中国网站,在搜索栏输入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所展现企业的处罚信息,逐条点击“在线信用修复”上传材料,企业可根据查收到的查询码到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repairSearch.html查询修复进度。正常在10个工作日内经市、省、国家逐级审核,材料若提交错误会打回,最终完成修复后,行政处罚信息将会撤销公示。
(三)修复示例
查询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注意:受理地点要选处罚机关所在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应当提供通报表彰、批评、行政处罚文件等信用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3-12/02/content_b7313422b9cc411fa0805f5063fb3f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