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此次事故的调查报告。
违规操作,致使顶升作业时塔吊上部重心偏离 顶升油缸梁的位置,起重臂发生转动,整机失稳倾覆。 1)顶升前未将塔吊配平,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的平衡。 2)未使用回转制动器将塔吊上部结构处于制动状态。 3)未将顶升加高用的标准节在顶升位置起重臂正下方排成一排。
1)建设单位:
- 未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 工程开工后至事故发生, 未向施工单位足额拨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未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资格及配备情况。
2)施工单位
- 对塔吊安拆单位的资格条件未及时进行动态考核。
- 塔吊顶升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上,技术负责人 非本单位员工 且中级职称证书系 伪造 。
- 塔吊顶升作业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 都不是其真实员工 ,也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
- 安装合同未经严格审查,风险管控制度存在漏洞。
- 未做好塔吊安装交底、班前教育。
3)监理单位
- 对危大工程管理不规范,履职存在疏漏;
- 未对作业现场巡视检查,未及时制止违章顶升作业行为。
4)劳务分包公司
- 对工人安全教育交底工作不到位,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5)塔吊安装公司
- 专职安管人员配备不足。
- 塔吊顶升作业施工方案中的项目负责人实际在其他单位工作, 未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 。
-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系挂靠在公司且从未从事过塔吊作业的人员,方案内容不全面, 审批签名系伪造 。
- 未进行施工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管人员在现场履职,也未安排司索工、信号工。
- 3名安拆人员未取得塔吊司机操作证。
马某龙, 塔吊安装公司总经理 ,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逮捕,已取保候审。 王某涛, 项目安全员 ,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逮捕,已取保候审。
郝某,总承包公司副总兼设备租赁中心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某,总承包公司中原分公司副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牛某,城管科科长,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单某、闫某、张某、李某等4人,分别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林某,塔吊安装公司法人代表,处以10万元罚款且 5年内不得担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王某,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处以2018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汪某,中原分公司安全部经理,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蒋某,项目部经理,处以2万元罚款且 5年内不得担任 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徐某,项目安全总监,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罗某,劳务分包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且 5年内不得担任 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王某,总监理工程师,处以5000元罚款。
塔吊安装公司 ,建议主管部门 吊销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总包单位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60万元罚款 。 监理单位 ,建议对其处以 10万元罚款 。
事故现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