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字[2020]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

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

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

(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二)因施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第1次处罚或通报,发、承包双方按照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90%计取;从第2次处罚或通报起,双方按本通知规定实际计取的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80%计取。

    (三)上述扣除和计取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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