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建造【2017】03号 关于发布奎屯地区2017年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通知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奎屯地区建筑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奎屯地区人工、机械和建材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我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制定了《奎屯地区2017年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现予以发布,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信息

(一)、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可参考《奎屯地区2017年2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附件),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机械台班价格可参考新建总造字[2003]52号文件《2003年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也可按市场价格。

(三)、人工费单价价格信息

人工费单价价格可参考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可按市场价格。

二、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价格信息

(一)、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奎建造「2003」12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2、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按照《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奎建造「2014」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奎城建「2014」125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其他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4、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2015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表》奎建造「2015」10号的建设工程按相应估价表规定计价(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4.15元/工日,与估价表内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5、奎屯地区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造「2015」1号),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计价依据),原1998年园林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相关内容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4」8号)“相关规定停止使用。(其中:土建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6.5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机械费人工单价调整为78.25元/工日,人工费单价调整价差按奎建造「2016」03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工单价,调差部分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二)定额内材料价格的调整

1、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材料价格从2015年起,“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预算价(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2、市政工程材料价格按照本文“附件”所列价综合信息价与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按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主材按照本文 “附件”所列综合信息价与相应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找差,未列入“附件”的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4、市政工程若使用商品砼,应执行《新疆市政工程商品砼消耗量定额2003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定额内商品砼单价和市场价有差异时进行调整,按甲、乙双方认可的价格,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按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定额内机械费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97年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3.74%,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在99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4.49%,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三、关于费用定额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费用调整执行奎建造[2005]5号文件有关规定。

2、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奎造[2009]1号文件执行。

3、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奎屯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奎城建「2014」125号的建设工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13]1号文件执行。

四、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五、本文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税综合信息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综合信息价=除税综合信息价×(1+综合税率)

六、本通知由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有关信息可直接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查询。

七、本通知执行日期为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992-3292036   3292233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