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园林绿化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portant;”>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地住建发[2014]108号)文件要求,塔城地区范围内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塔城地区单位估价表》的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2.60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内人工费单价调整为84.55元/工日。

portant;”>三、本次调整适用于2016年5月1日后完成招投标的新开工工程。对2016年5月1日前完成招投标,未开工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portant;”>五、本通知由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portant;”>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