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住建造【2014】7号 关于调整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霍尔果斯口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发展改革局,州直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都拉塔口岸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中央及自治区驻伊各单位,州直各设计、施工、咨询企业: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精神,经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州直范围内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进行分析测算后,现将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伊宁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人工单价在伊州建造〔2012〕1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调整,抗震加固工程人工单价在伊州建造〔2012〕2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调整为建筑工程76.50元/工日、建筑装修工程84.15元/工日、安装工程78.25元/工日、抗震加固工程(土建)76.50元/工日、抗震加固工程(安装)78.25元/工日。

二、市政工程人工单价在伊州建造[2003]04号文件基础上调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工单价在伊州计定字[2002]07号文件基础上调整,房屋修缮工程人工单价在伊州计定字[2002]06号文件基础上调整。即:建筑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到60.50元/工日,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到61.93元/工日。

三、调增的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四、本次定额人工费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伊州建造[2013]17号)停止使用。

五、在本通知执行日期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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