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建造【2014】04号 关于调整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市属及有关单位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精神,奎屯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奎屯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奎屯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在奎城建〔2011〕36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76.5元/工日、建筑装修工程84.15元/工日、安装工程78.25元/工日、抗震加固工程(土建)76.5元/工日、抗震加固工程(安装)78.25元/工日。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奎屯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由负责解释。
奎屯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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