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地住建发【2014】24号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市政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portant;”>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塔地住建发[2014]7号)文件要求,塔城地区范围内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塔城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portant;”>二、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在塔地住建发[2014]8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安装工程定额内(各类管道、路灯配线、施工机械机上人工)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3.50元/工日;其他工程定额内(通用项目、道路、桥涵)人工费单价调整为71.80元/工日。

建工程,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portant;”>五、本通知由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portant;”> 

portant;”>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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