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7】47号 关于对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8年 1月1日起与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30日
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序号 |
地区 |
本次调整后抗震加固工程人工费调整幅度(%) |
本次调整后抗震加固工程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调整幅度差值(%) |
零星工作人工单价(元/工日) |
备注 |
||
普工 |
技工 |
||||||
1 |
宜宾市 |
95.74 |
2.24 |
91 |
121 |
|
|
2 |
攀枝花 |
92.00 |
2.00 |
86 |
126 |
|
|
3 |
阿坝州 |
汶川县、理县、茂县 |
132.30 |
4.24 |
99 |
135 |
|
金川县、马尔康县、小金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
142.11 |
6.24 |
104 |
140 |
|
||
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 |
155.25 |
6.21 |
110 |
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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