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评定分离”在招采领域并不是新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标权归评标委员会,定标权归招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模式的推行,最早是在2011年开始于深圳,后续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开来。目前,尚无公开的权威数据及报告表明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否真的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招投标活动中由于评标委员会“权大于责”引发的种种问题。
小编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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