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友爆料,某工地一安全员因与赶工期的工人发生冲突,结果竟 遭群殴。 (真相有待证实)
  多名工人手持各种工具,钢管、榔头等对一名安全员 (红帽人员)进行 追赶殴打 ,安全员抱头躲避,多名工人得寸进尺,将安全员围殴至角落, 引起了大家非常激烈的讨论!

又被群殴!安全员这碗饭,不好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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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安全员为何被殴打?其中的原因不知晓。但无论何种原因只能说明这个施工现场管理是混乱的,存在着安全生产高风险。 目前像这样混乱的施工现场为数不少。
据说,很多安全员被打后的处理方式,仅仅是工人被清场,赔付了一些医药费便作罢了,最终处理不了了之,多数安全员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咽……
眼睁睁地看到这样高风险的施工现场任意存在,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悲哀!
同样的安全员被打事件,网络上一搜一大把!

案例
又被群殴!安全员这碗饭,不好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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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人气愤的表示“ 法律要求安全员去管,出了问题还要进牢,管了工人又要骂你打你,反过头来法律却又不会专门保护你,上哪说理去!
但是,有人却默默的忍了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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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眼看着他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而直接拍照找领导,必须当场纠正,否则过程中出事我心里过不去……”
是啊,安全员都是刀子嘴豆腐心,嘴上说的横,心里又怕工人出事。
“以前中石化十公司的一个安全员朋友说一件事。 他们要求一个工人系安全带,那人跟他们急。 他们要求施工方把安全网拉上了,那人又不系安全带干活儿,掉下来被安全网接住保了条命,那人找到他们项目部磕头谢他们。 ”
但,不是所有的安全员都能被这样理解,而安全员却都以德报怨,“ 我看不惯死人,我心里过不去 ……”,这都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职责的坚守!
安全责任大于天,我们紧绷安全弦!
请善待我们的安全员们吧,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多一些感谢、多一些配合,共建和谐美好的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律师说法:
造成轻伤,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 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遇到安全员被打,建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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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此引发任意的安全员被群殴事件,再一次充分说明: 目前 部分企业安全员地位是低下的 ,有些安全员的工资每月也就仅3000元。 如果仅靠他们去监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真有点天方夜谭了。从安全员被群殴事件来看, 必须再次强调“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员本身就不是管安全的 ,他与政府部门所属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一样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的,只不过是委派的主体和监管形式不一样而已,前者是企业委派、后者是政府委派,前者是日常监管、后者是按计划抽查监管。既然是监管,应当有监管的威严,监管的威严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并由各项监管权力所决定的。
那种动不动就殴打安全员的现象只能说明在这些企业安全永远排不到第一,有可能是倒数第一,我们不能安排或鼓动安全员在这样高风险的企业从事高风险的管理。
当前不少施工现场低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混乱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安全员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把安全员推到安全管理一线,该管安全的不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得不到落实。 关键点就是安全员法定的监管职责不能确定,监管权力不能明确。
因此,依法确定把安全员监管职责与权力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 可能完全颠覆了不少人的观念,“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两种观点再次发碰撞。


为此,笔者不得不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网友们为什么“安全员不少是管安全的”这个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片面理解这句话,所以再次重申这句话的完整说法是: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有人说,那不还是一回事,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实际上有很大的区别。正是存在管安全和监督安全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安全员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员重要职责是监督安全生产给模糊了甚至给忘却了或被剥夺了。
又被群殴!安全员这碗饭,不好端!
如果有人说,安全生产监管就是管安全,那么把这句话按在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头上,把他们说成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可不可以?他们肯定是不会接受的。
有人说,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一样。这句话没错,企业安全员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一样,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企业安全员是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差别。所以说,企业安全员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委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更严格意义上来讲企业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下面,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角度来论证“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这句话的正确性。
首先,我们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怎么说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和长期以来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作为企业来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谁就应当是管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很显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都是相关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者,他们应当在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安全员管生产吗? 安全员不管生产
因为安全员不管生产,所以安全员不存在负责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实际责任或主要责任,而是监督责任,安全员理应是一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
所以,从理论上来讲或管理规范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不应由安全员承担,而是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活动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各个生产管理活动环节的负责任人、责任人,包括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各个生产班组长等人员来承担。我们不能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偷梁换柱”地变为“管生产不管安全”,演变成安全由安全员来管理,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者却没有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什么叫监督管理者?监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责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领导者、实施者之外的一名监督者。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者(主要责任人)、实施者和监督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稳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稳定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再次被证明和应用,否则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将是失衡的。
既然是监督者,安全员与具体的领导者和实施者是有区别,他不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而是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事务和安全操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征是“有权”二字,即可以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其中包括能够制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们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如果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者和实施者违规行为有处罚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那就真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安全员,成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代别人背黑锅、什么都做的打杂的“安全员”。
关于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过去没有说清楚,所以至今被人们错误地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员实际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者,我们以《安全生产法》为证。过去,《安全生产法》确实没有对安全员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新增加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具体要求,这一具体要求应当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必须遵守,也不能擅自随意改变将他人的职责强加到安全员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是: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计七项法定职责。 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项“组织或参与”职责和“督促落实”二项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而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布置或委托下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而已,最后的责任落实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项“督促落实”职责也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其职责的要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六项职责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履行“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这一权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更可悲的是我们现在不少安全员不肯背黑锅,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锅,只要上面说的都是对的,所以也自认为“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没有认识到或意识到也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出事不要紧,他们可以就这样昏昏沉沉地干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们就知道背黑锅是怎么回事了……。
一句“安全员就是管安全的”话害了多少安全员,也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混乱, 严重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不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落实下去,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出了事故两眼只盯安全员,忽视本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让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脱责任,最后让安全员背黑锅,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
又被群殴!安全员这碗饭,不好端!
所以,必须理直气壮地说: 安全员不是管安全的,安全员职责应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
应当把依法确定安全员监管职责与权力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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