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18】26号 关于执行旧定额工程的人工费调整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号)已颁布实施。目前仍有少量在建工程执行广西现行定额之前的定额(以下简称“旧定额”),存在人工费偏低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使用旧定额的在建工程人工费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可按以下方法调整:
        (一)各专业工程定额人工费可参照桂建标〔2018〕19号规定的调整幅度,由发承包双方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调增部分的定额人工费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计算,并作为规费、税金(或税费)的计算基数。

 

        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建议按上述方法协商调整。

 

        三、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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