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1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1

建筑工程

1. 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借工点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6.44~10.06

0~5.00

2

机械大规模

土石方工程

3.22~5.03

0~2.50

3

桩基础工程

4.51~7.04

0~3.50

4

点工借工

5

装饰装修工程

23.39~35.09

0~19.38

 

 

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2

编号

项 目 名 称

计 算 基 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1

水、电、暖通、静置设备及非标、消防、仪表、智能、炉窑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8.00~48.00

0~34.00

2

工艺管道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42.00~70.00

0~34.00

3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22.00~38.00

0~34.00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

表3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1

园林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6.00~9.00

0~5.00

2

绿化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的人工费)

32.00~45.00

0~34.00

 

 

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表4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

1

土方工程

1.土方、道路、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工程:Σ(分部分项、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

 

4.02~6.04

0~2.50

2

道路工程

4.50~7.50

0~5.00

3

桥梁、隧道、构筑物工程

5.70~8.40

0~5.00

4

人行道块料面层、桥梁装饰

24.00~35.00

0~20.00

5

交通设施

32.00~48.00

0~34.00

6

给水、燃气工程

40.00~56.00

0~34.00

7

排水工程

24.00~40.00

0~34.00

 

 

(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三、计算规定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计算。

1、按照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等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

2、使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若配套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时,所调增的定额人工费按独立费计算;若配套“05年费用定额”执行时,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3、执行“05年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5年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4、执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者,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07年市政费用定额”的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05年费用定额”和“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计算。

1、管理费及利润计算: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照本规定的费率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仅适用“05年消耗量定额”和“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工程,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通知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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