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07】16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了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portant;”>(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portant;”>(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portant;”>(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portant;”>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与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执行。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portant;”>
portant;”>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portant;”>附: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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