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价【2006】245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其它有关单位:

portant;”>(一)按照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计取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portant;”>(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portant;”>(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portant;”>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portant;”>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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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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