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2008】319号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 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 2004 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 号)的基础上,再调增 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 1.4。

2. 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 号)的基础上,在调增 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 1.4-1.6。

3. 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 35 元调整为 49 元。

(二)调整方法

1. 本次人工费调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 号文件执行。

2.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 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 2004 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人工差价问题。人工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人工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 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 人工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3. 人工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 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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