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防工字【2013】6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冀建市〔2012〕406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0)第25页4.2.2条修改如下:原人工单价为45.5元/工日的,由45.5元/工日调至70.5元/工日,原人工单价为40.5元/工日的,由40.5元/工日调至60.5元/工日,原人工单价为30.5元/工日的,由30.5元/工日调至47.5元/工日,原人工单价为42.5元/工日的,由42.5元/工日调至62.5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费参与取费;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河北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0)第27页表4.3中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安装工程辅材调整系数做相应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其中辅助费工程的机械费不设调整系数,只需调整电费和人工费,电费由原来的0.65元/度调至1元/度,洞内人工单价由原来的42.5元/工日调至62.5元/工日,洞外人工单价由原来的40.5元/工日调至60.5元/工日。第17页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塔式起重机按283.29元/台班,卷扬机按203.11元/台班调整。调整后的机械费参与取费。

二、编制人防工程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

三、人防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四、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原《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北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0)〉相关内容的通知》(冀人防字〔2011〕82号)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人防工字〔2012〕2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河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人防工程定额材料费、机械费调整系数(2013)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冀人防工字【2013】6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等事项的通知冀人防工字【2013】6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现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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