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认定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广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51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依法作出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 电子证书 ,我厅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 “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 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26,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1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10月8日10时50分许,陆河县水唇镇一在建工地天面构架浇筑时模板支撑发生坍塌事故,当地随后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事故造成9人伤亡。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当地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后续处置及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