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起草人员

向建、刘英、李荣果、曹永芳、王强、郑祥、李文、刘显军、李小群、吴旭、赵海洋、魏平、李建华、夏维学、范道林、雷文、姚旭君、赵红卫。 

审查人员

宗郭峰、许松林、梅锦煜、汪毅、楚跃先、吴新琪、刘冬霓、温彦峰、程志华、孙来成、郭光文、谭恺炎、王鹏禹、席浩、吴高见、杨成文、涂怀健、沈益源、和孙文、张建华、林鹏、朱明星、杨槐、居浩、杨德超
.0.1 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变态混凝土的施工,提高施工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水利碾压混凝土工程。
1.0.3 经工程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可应用于变态混凝土施工。
1.0.4 变态混凝土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2.0.1 加浆前的碾压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应符合DL/T5112 的规定。
2.0.2 变态混凝土灰浆使用的水泥、掺合料、外加剂、拌和水等原材料应与相应部位的碾压混凝土一致。
2.0.3 变态混凝土原材料的运输和存放场地,应符合DL/T5112 的规定。
2.0.4 变态混凝土灰浆使用的水泥、掺合料应按品种、进场日期分别存放,做到先到先用的原则,存放场
所应通风干燥。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储存期超过六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外加剂使用时应搅拌均匀,需
配制成设计浓度的溶液,存储于容器中,避免污染。袋装水泥储运超过3 个月,散装水泥储运超过6 个月,
使用前应进行复检。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及结块的水泥和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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