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公布2024年全市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件
案件一
2024年3月21日,宜城市某劳务服务公司在实施宜城市毓秀路(自忠路-望江路)道路排水工程项目时,未查明施工范围内是否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设施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挖掘施工,将体育馆东侧围墙附近低压埋地DE63的PE管挖破,导致天然气管道损毁,造成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宜城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4年4月22日,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液化石油气企业罐区与北侧围墙间距小于20米,不满足《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4年4月22日,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南漳县某液化石油气企业无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2024年5月13日,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阳某液化气企业无证充装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经查,该企业使用的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显示存在2000余次气瓶充装记录,但期间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充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8万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2024年7月4日,樊城区某小区住户张某因不满燃气公司实施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影响其用气,遂持锤子砸开天然气表箱,破坏表具一个。张某的行为损毁了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樊城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
案件六
2024年7月25日,襄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检查中发现一辆五菱牌轻型板货车正在运输液化气瓶。经查,驾驶员陈某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涉嫌无证运输危险货物、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妨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襄州区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华处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襄州区交通运输局对陈某华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2024年8月7日,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练某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16只,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宜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练某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经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该气瓶所属液化气企业调查发现,气瓶所属液化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属无证经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该燃气企业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
2024年8月10日,某工程公司在枣阳环城交管站家属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中,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施工中挖破燃气管道,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2024年8月15日,叶某在兴隆镇其他居民家中私改私接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其行为属擅自操作、私改、拆除公共燃气管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枣阳市公安局已进行立案查处,并报请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案件十
2024年10月29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丹江口市移交的老河口某企业非法充装线索后,立即组织调查。经查,该企业通过扫描手机上拍摄储存“口袋码”(未安装在气瓶上)的方式,对非该企业所有且属于超期报废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行为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xzx/jsdt/202412/t20241220_37325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