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第142号)

晋建标字〔2020〕1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住建行业实际,进一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为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和规范养老设施建设,今年5月我厅批准发布了《城乡养老设施建设标准》(DBJ04/T402-2020),为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并作出具体规定。

(一)建设规模

根据服务区域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常住人口为0.5~1.2万人时,建筑面积600~1000平米,宜配建“五分钟”生活圈;常住人口为1.2~2.5万人时,建筑面积1000~1200平米,每个“十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二)建设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其中,房屋建筑应包括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老年人用房应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供暖通风、供电、通信、消防设备等。

(三)建筑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符合抗震防火设计规范要求;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等。

二、大力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以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起点,连续5年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增加检查指导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放心工程”。

(二)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

为丰富小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同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或建设。

(三)盘活存量闲置房产资源

对于空置的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可以无偿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

三、切实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安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或旧房维修改造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确保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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