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标函[2020]7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建工〔2018〕37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建工〔2018〕73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适用于按相关规定安装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的房屋建筑、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计价活动。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NM-200-2017)其他项目费中,结算时应按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调整;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下述标准计算。
1、建设项目招标工期为1年的暂按57900元计入工程造价
2、建设项目招标工期为2年的暂按99400元计入工程造价。
3、建设项目招标工期为3年及以上的暂按140900元计入工程造价。
4、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性调整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计价方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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