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管【2020】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实施工作,确保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升工程造价服务保障能力,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的通知》(宁建(科)发[2020] 2号) (以下简称“2019计价依据”)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9 计价依据”2020年5月1日发布执行前,已完成工程类别核定,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项目,需携带相关手续至原核定单位,依据《2019计价依据》标准重新办理工程类别核定工作。

二、“2019 计价依据”2020年5月1日发布执行前,已通过招标控制价备查,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项目,需携带相关手续至原办理单位,重新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

三、2020年5月1日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照《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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