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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兴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19 10:08:16

(法人)名称:广东兴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KJY4E

2024年10月31日,江门市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广东进丽日用品有限公司-厂房一(一期)、厂房二、综合楼、厂房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卸料平台工字钢锚固不符合规范,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48号),你单位1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7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00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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