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5〕第08-02号
当 事 人:滕*
身份证号码:370983********0018
住 所 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作为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36#商业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建设单位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36#商业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
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该项目合同价格。
证据4:对涉案人员项目负责人滕*、直接责任人员赵*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25年7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8-02号),2025年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5〕第08-0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玺悦台小区建设项目-36#商业楼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立案时该项目已完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不具备可执行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项目属于“工程主体已封顶”情形,按照“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幅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2286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整)9%的罚款,即2057.4元(大写:贰仟零伍拾柒元肆角)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509/t20250923_50329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