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宁夏嘉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贺兰工业园区金泰华府B区24#商业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娜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公司承建的玺悦台住宅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动火作业无审批手续,违法施工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授权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权限。
证据3:施工现场在动火作业时后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用以证明你公司承建的玺悦台住宅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在动火作业时无审批手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承建的玺悦台住宅小区建设项目5#商住楼、7-14#住宅楼项目项目动火作业无审批手续,违法施工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400元罚款(大写:肆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509/t20250923_50331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