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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住建罚字〔2025〕第11-02号

2025-11-12 12:08:17

当事人:滕*

身份证号码:370983********0018

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建设玺悦台西区二期3#、4#、16#、17#、22#、23#楼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时,肢解发包该项目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

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该项目合同价格和该公司直接发包的违法事实。

证据3:对涉案人员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工程建设情况依法调查核实。

该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11-02号),2025年8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住建听告字〔2025〕第11-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建设玺悦台西区二期3#、4#、16#、17#、22#、23#楼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时,肢解发包该项目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裁量幅度“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未按照要求改正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因肢解发包工程项目被我局已进行处罚,属于再次违法,你作为宁夏中悦浩海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拟对你处以公司罚款数额36720元(大写:叁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9%的罚款,即3304.8元(大写:叁仟叁佰零肆元捌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行: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帐号: 64001600400059112202,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路,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8日

 

原文地址:http://www.nxgy.gov.cn/zwgk/zfxxgkml/fdzdgknr3/xzqlyx/xzcfjggk/202509/t20250923_5033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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