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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第五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2025-10-10 22:25:2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不断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现梳理公布第五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施工破坏、无证经营、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未落实随瓶安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等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引以为戒,结合端午假期时间节点安全管理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类

案例一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7月18日,合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一市政中压燃气管道被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损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安徽力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毁损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 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 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2025年7月4日,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界首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人民路和东茂路交叉口施工项目处,未落实中压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盲目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漏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安徽颍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徽昶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损毁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昶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安徽昶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在六安市叶集区兴叶大道阳光新都会小区门前辅道进行机械施工过程中,导致地下燃气管道断裂、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昶达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局责令安徽昶达建设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亳州市谯城区雷某阳装修房屋毁损燃气设施案

【关键词】

个人装修毁损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雷某阳

案由:2025年5月12日,亳州市谯城区居民雷某阳在装修房屋时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某阳装修房屋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局对雷某阳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黑气”销售类

案例一

沈某喜无证经营、非法运输、“黑气”销售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运输危化品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

行政相对人:沈某喜

案由:淮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接群众举报:反映有“黑气贩”长期从外地非法低价采购“黑气”,跨区域倒运至该市田家庵区、高新区等区域进行非法经营。2025年6月25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合市交通局、田家庵区应急局和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和城管局等部门,对该“黑气贩”开展集中打击专项行动。经核查,确认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贩运“黑气”,现场查扣无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1辆,现场缴获“黑气”33瓶(另有黑气约60瓶已提前进行转移)。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规定,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对沈某喜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枞阳县刘某某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 枞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 刘某某

案由:2024年12月27日,枞阳县住建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枞阳县横埠镇人刘某某,在横埠镇及周边乡镇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瓶装液化气,并将液化气钢瓶储存于横埠镇合龙村一处民房内。枞阳县住建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实。经初步调查后情况属实,于2025年1月3日正式立案,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刘某某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枞阳县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芜湖市王某无证经营案

【关键词】

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芜湖市弋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王某

案由:王某于2023年3月23日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燃气,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王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个人私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弋江区燃气专班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初期拟以非法经营罪查处,后经检察院建议,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8月,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芜湖市弋江区城市管理局对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伍拾壹元整(67551元)。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未落实随瓶安检、在不具备

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燃气类

案例一

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

案由:根据互联网+督查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查实,2025年7月1日和7月12日,燃气用户在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网点自提瓶装液化气,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实施了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45项的规定,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五河县新旺液化气有限公司大程分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6月10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涡阳晌洋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严格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入户安检流于形式案

【关键词】

入户安检流于形式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芜湖市鸠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

案由:2025年4月1日,中央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存在入户安检流于形式的行为(用户端存在燃气隐患问题,安检人员在安检单上填写“合格”)。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对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存在入户安检流于形式的行为,鸠江区住建局责令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立即改正,并根据《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芜湖市鸠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芜湖市五显液化气储备站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未落实随瓶安检案

【关键词】

未落实随瓶安全检查制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南市大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5月26日,淮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对大通区九龙农民新村礼霞小吃铺入户安全检查照片与现场不符,对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检查记录中未体现,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

【查处理由及结果】

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愿意整改,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淮南市大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安检落实不到位案

【关键词】

用户设施定期安检落实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

案由: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存在未对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构成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

合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安徽安源燃气有限公司常源分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龙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案

【关键词】

违规存放液化气钢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庆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安辰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龙某

案由:2025年5月12日,安庆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民投诉经开区迎宾公寓四号楼五单元门口有3瓶液化气钢瓶堆放在三轮摩托车上,用铁链锁起来,并用布匹盖住。当事人多次被居民投诉,且派出所人员多次上门劝阻依旧屡教不改。经查,该处存放液化气钢瓶为龙某所为,龙某为安辰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龙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结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类第438项,安庆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对龙某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原文地址:http://dohurd.ah.gov.cn/zx/jsyw/5800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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