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6起公平竞争审查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学习参考。
案例1:我省某县交通运输局在网站公示《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入库公告》规定:本地交通运输行业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入库单位,原则上在辽宁省内注册,若注册地为外地,则必须在所属市、县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通过限制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为本省、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排斥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相关领域)服务,限制相关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上述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
案例2:某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工业企业帮扶方案》规定:推动域内企业协作配套与产品对接,符合环保等条件要求的本地产品,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企业、政府优先采购。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鼓励企业、政府优先采购符合环保等条件要求的本地产品”,既对本地产品参与本地相关领域市场竞争提供了优势,也阻碍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相关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上述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
案例3: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优先推荐上市企业产品进入该市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名录,同时优先推荐政府招标项目,优先采购名录上的产品。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规定“优先推荐上市企业产品进入该市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名录,同时优先推荐政府招标项目,优先采购名录上的产品”,既直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相关上市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又阻碍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相关市场,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上述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第三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
案例4: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境外上市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融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对注册地迁到本地的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实质是以政策引导代替市场对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以行政手段干预要素在市场中的自由流通。上述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审查标准。
案例5: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以后每年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地产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资金。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将每年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含采矿企业、地产企业)作为奖补对象,实质上确定了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受益者,而且有较大可能进一步扩大大型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挤压其他中小企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上述政策措施违法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审查标准。
案例6: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台的《关于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对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重点领域软件企业,且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缴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案例评析】该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重点领域软件企业给予梯次奖励,具有明显的特定性、排他性、差异化。上述政策措施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审查标准。
以上案例涉及的政策措施文件均在市场监管部门督导下,整改完毕。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原文地址: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jsxxw/zwgk/gg/content/post_2091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