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厅关于张玉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玉洋
经查实,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你隐瞒实际在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于众起万城(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建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明康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景立齐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注册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记录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依法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0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适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00000217514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撤销你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