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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释疑(四)

2025-08-16 09:00:46

物业管理的概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指导、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创新。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不同的问题由不同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现整理业主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一: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的嫌疑,该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证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以及计量器具等监督检查”;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依法进行处罚”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案例二:业主认为,其居住的住宅小区利用露天停车位强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不合理,该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利用露天停车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首先要核实露天停车位权属问题。如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是否收费由建设单位决定。如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有关规定执行。”

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不合理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证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以及计量器具等监督检查。”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案例三:业主发现小区内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或阻塞消防通道的问题,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如发现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问题可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

案例四:业主反映,其居住的小区内电梯里面和宣传栏等地方都有外来广告,但是不清楚这些广告收益所得数目,这些广告收益应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还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应单独列帐。

公共收益指公共收入在扣除适当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净收入。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共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扣除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百分之五十的公共收益应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主委员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核对一次公共收益账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增值和结存情况。必要时,业主大会可以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对不按规定公示公司收益、涉嫌侵占公共收益等行为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可向住宅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反映,也可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建管)部门反映。

 

原文地址:http://zjj.wuzhou.gov.cn/ywxx/tzgg/t234101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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