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造价〔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文件精神,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湖建新防办笺〔2020〕18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执行如下: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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