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价管〔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服务保障作用。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建筑市场规模化发展快速壮大,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和弃土场地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市政工程土方运距已突破了《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条件。为避免产生计价争议,现就市政工程土方运输相关定额项目解释如下:

(一)、《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石方工程”中“自卸汽车运土”及“超过5km每增加1km"(定额编号1-126~1-129)是按施工现场至弃土场运距10km以内考虑编制的。

(二)、工程土方实际运距超过10km(不含10km)时,工程全部土方运价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运价或参照我区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吨公里运价自行约定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0年3月18日
附件:宁价建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pdf

宁建价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宁建价管〔2020〕4号 关于《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土方运距的定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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