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标函〔2020〕122号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造价行业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等文件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额体系与计划的制定、定额的编制审查以及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系数等的发布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定额解释是指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定额进行答疑和说明,由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负责,难以解释的问题应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请示后予以答复。省标定站要加强对定额解释工作的指导。

三、一次性补充定额是指针对某一特殊条件下需要进行补充编制的定额项目,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市住建局确认。市住建局及时将一次性补充定额信息报送省标定站。

四、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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