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建〔202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业和项目复工操作链,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要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做好计价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复工稳产。现将有关指导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暂缓扣回项目预付款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工程计量,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暂缓扣回开工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四、合理调整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参照省厅下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闽交建〔2008〕132号),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疫情防控期后顺延3个月。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各有关单位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交通造价站(联系人:黄成锋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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