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建函〔2020〕4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抓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疫情防治措施,增加费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确保疫情防控经费的保障落实。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及费用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时做好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以及相关签证工作。

三、各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建设工程材料、人工工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市场波动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特此通知。

株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
 

株建函〔2020〕41号 株洲市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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