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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07-22 12:29:25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市持续开展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各县(区)迅速响应,坚决打击物业服务履约失信、违规侵占公共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通报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电梯广告收益去哪儿了?

2025年4月25日,叙州区住建局在开展物业小区全覆盖检查过程中发现,服务某小区的A物业公司,虽然公示了2024年度公共区域电费及广告管理费收入3.17万元,但未公示广告场地租赁费用(根据第二届业委会与A物业公司约定,A物业公司仅负责收取电费及管理费,场地租赁费由业委会收取)。

经核查,自2020年10月第二届业委会换届中断后,社区代管期间广告合同未续签,但广告依然正常运营,A物业公司既未履行监管职责,也未代收场地租赁费用,导致该部分公共收益长期流失。叙州区住建局发现问题后立即督促A物业公司限期追缴,在街道办事处、属地社区的努力下,追回小区业主公共收益6.09万元。对个别广告公司以无合同为由拒付的剩余款项,社区已书面委托A物业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案例二:侵占公共绿地怎么办?

2025年4月22日,长宁县住建局收到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违规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搭建”的问题线索,立即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经核查,B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用10㎡公共绿地搭建党群活动室,B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长宁县住建局对B物业公司下发了《安全责任整改通知书》。2025年5月6日,B物业公司自行对违规侵占小区公共绿化搭建的围墙进行了拆除,经长宁县住建局复核,现场已恢复原状。

案例三:侵占公共收益怎么办?

2024年底,江安县某小区业委会投诉C物业公司涉嫌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江安县住建局会同江安镇政府、小区业委会对该小区2023年、2024年的公共收益进行了调查。

经核查,扣除预存小区公共照明电费、二次供水水费、合同保证金后,剩余公共收益共计48901.54元。C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划转该笔公共收益。C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江安县住建局对C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该物业公司将该笔公共收益48901.54元转入了小区业主共用账户。

同时,小区业委会就C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的问题向法院起诉,2025年6月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扣减的2000元合同保证金没有依据,被告C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6月28日,C物业公司按照判决结果退还该小区业委会合同保证金2000元。

案例四: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怎么办?

2024年6月,长宁县住建局收到某小区业委会来函,要求D物业公司撤场,D物业公司以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等为由,拒绝退场。

经核查,该小区业委会按程序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长宁县住建局对D物业公司下发了《关于责令限期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通知》,责令其于7月18日前配合业委会办理交接事宜,退出物业服务区域。D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六项的规定,长宁县住建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D物业公司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jsj.yibin.gov.cn/gzdt_4318/202507/t20250718_2136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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