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物业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细胞工程,事关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物业退出难,新老物业交接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老大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有序的物业服务退出秩序,是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

规范物业退出流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物业服务人行为,有助于减少退出交接过程中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因此,亟需制定《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退出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退出办法》共计4章1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退出要求和附则。

(一)确立退出原则。在总则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二)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在职责分工中规定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民政、应急管理、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信访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行业协会,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物业管理各方具体职责。

(三)规范退出和交接事项。在退出要求中,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解除终止等情形退出进行规定;确定交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人交接、移交具体义务;还对应急物业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四)规定退出后涉及专业经营单位等户名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物业服务人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水、电、气、特种设备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变更手续。

(五)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特殊情形。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和财物转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人,并按照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制作移交记录。

(六)规定应急物业服务人确定及相关交接。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物业,服务,业主,应急,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街道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