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建〔2019〕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发展理念,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新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构建适应我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2020年起,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2022年起,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二、工作内容
      (三)实施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三个阶段。其中,项目决策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运营策划、各类评估评价报告等相关报告的编制以及报送审批;工程建设包括报批报建、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项目运营包括项目后评价、项目绩效评价、运营管理策划、资产管理等。
       (四)委托方式。项目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应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可由1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也可由1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与其他咨询企业联合实施。对选择具有相应监理、设计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设计单位。
       (五)取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费、设计、监理服务费等应在可研报告中按照相关取费标准予以明确,建筑信息模型(BIM)管理的服务酬金可参考市场价格。鼓励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作措施
      (六)加强招标管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委托内容不包括项目决策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招标。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服务方案、报价、企业能力和信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七)严格资质管理。承接工程建设阶段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监理(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不得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八)严格人员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承接工程建设阶段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同时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对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勘察、设计、造价或监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九)落实企业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并依法承担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法定责任。
      (十)完善推进机制。制定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标准、合同文本、招标文件和服务清单,形成支撑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规范有序发展。地方政府设立的代建部门或代建单位,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提供项目决策、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三个阶段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阶段服务事项应全部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完成。
      (十一)实行奖补措施。加强政策引导,从2020年起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在分配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文本作为落实奖补资金的主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十二)建立沟通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全过程咨询工作的重要性,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工作。
      (十三)明确任务分工。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培育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企业,指导项目决策业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培育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企业,指导工程建设、项目运营业务。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及项目管理等环节为重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或建筑市场“黑名单”。

附件:  

黑建建〔2019〕1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1.黑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试行)

      

    

黑建建〔2019〕1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黑建建〔2019〕1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行清单

 

      

黑建建〔2019〕12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过程工程咨询清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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