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5号
单位名称:湖北季梁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63541621U。
经查明,2025年5月4日,你单位在随州市老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一期)五标段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现场未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s://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cfqz/xzcfjd/202506/t20250624_57038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