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2017198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确保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部门自行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等要求予以自行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见附件)。

  (一)审查对象

  以我委名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部门应当说明该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除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号)规定,遵守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签发等程序要求,提供相应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等材料外,还应在向法制部门申请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后,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方可对外发布实施。

  三、有序清理现行政策措施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定期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他规定

  我委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也应当按要求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在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将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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