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doc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

流程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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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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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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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1.受理岗: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组织审查;专家评审、抽查现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决定岗: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4.送达岗:向申请人发放、送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服务电话::0371-66222121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岗: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正的材料。

行政审批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审批岗: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由办理处室组织专家对内容进行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报告。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4.送达岗:核发审查报告。

行政审批大厅

5.事后监管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服务电话::0371-66222121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3

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批)

建筑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二)、(三)项。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二)、(三)项。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9项中将下列许可权限下放省辖市和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后保留项目名称不变。”

1.受理岗: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组织审查

建筑市场监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确定岗: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市场监管处

4.送达岗:向申请人发放、送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建筑市场监管处

 

服务电话::0371-66222121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4

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批)

工程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岗: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行政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组织审查。

建筑市场监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确定岗: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市场监管处

4.送达岗:向申请人发放、送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按照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建筑市场监管处

 

服务电话::0371-66222121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5

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批)

勘察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岗: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受理,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核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单》。

行政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企业申报事项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决定岗:公示予以通过的,待公示期结束后予以公告。公示不予通过的,可在河南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受理窗口提交陈述材料,经办理处室组织专家审查后,对审查结果予以公告。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4.送达岗:对公告通过的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资质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适时进行动态考核、监管。

城市与建筑设计处

 

服务电话::0371-66222121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405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6

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岗:工作人员通过受理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受材料,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或网上一次性告知。如材料齐全,网上作出受理决定,现场则出具受理通知单。

行政审批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评审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决定岗:评审结果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行批后公告。批前公示未通过的企业,可在公示期结束前提出申诉,并补正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直接进行批后公告。

行政审批大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4.送达岗:发布批后公告之日起,制作资质证书,根据申请人意愿邮寄送达或到窗口领取。

行政审批大厅

5.事后监管岗: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按照《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服务电话::0371-68080835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7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第一款、 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第八十七项:“项目名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处理决定:下放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对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十一条

1.受理岗: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受理决定。

厅政务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组织审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决定岗: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4.送达岗:向申请人发放、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活动。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服务电话::0371-68080835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法定   时限

违法责任

8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岗:我厅政务服务大厅网上远程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

行政服务大厅

当日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审查岗:我厅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审批意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科技与标准处  

2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3.决定岗:作出决定,核发《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含暂定乙级)(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与标准处

4.送达岗: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电子资质证书。

行政服务大厅

5.事后监管岗: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信用监管。

科技与标准处

 

服务电话::0371-68080835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执行)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4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53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5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或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第十二条:“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或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撤销资质证书的由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负责执行;涉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6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涉及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7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8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的由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的由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由建筑管理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2

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3

工程监理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4

勘察设计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勘察设计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的由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7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挪用住房公积金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8

对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颁发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业务处室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19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由建筑管理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2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删除第二十一条,与本清单中第4项重合。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吊销资质证书、公告资质证书作废并收回证书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21

对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依法依规处理)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岗位

责任
处室

违法责任

22

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行为涉及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岗: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监督处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执法监督处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法规处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执法监督处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执法监督处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监督处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降低、吊销资质证书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执行)

执法监督处

执法监督处

服务电话:0371-68089376                  投诉机构:厅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1-68080867

受理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县)郑开大道街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2023

 


附件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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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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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资质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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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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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及行政执法 流程图》的通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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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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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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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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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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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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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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