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与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强化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
        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通知》提出: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关于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应留有发放记录。
        (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目录》如下: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受理和审查
        (1)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应提交以下资料: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申请:
        加强夜间施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工程项目,若发现以下问题,应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强化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1)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7〕83号)和本通知中制定的《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目录》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之外的施工作业的,不认定为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根据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工程项目周边无噪声敏感建筑物,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经检测夜间施工噪声不超标的,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但在夜间从事施工作业的,不认定为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明确“夜间施工”的具体概念
        《征求意见稿》中的“夜间施工”,具体是指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中施工作业的行为;
        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如下:
        此次针对夜间施工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利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行为。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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