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
1、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团体,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2、我国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团体?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3、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党的宗教工作基本任务是什么?
我们党确定的新时期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5、宗教工作“四个纳入”是什么?
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要把会不会做宗教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和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把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提高驾驭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把宗教工作纳入各级党委、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内容,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6、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77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新修订《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一是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二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三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四是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7、《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着重点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8、《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0章76条,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程序要求,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以及消防、食品、卫生、建筑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监事,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管职责,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
9、制定《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有什么意义?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权利救济渠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管理。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方面的职责。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10、《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作者:内蒙古科技大学理学院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pfxczl/25119547.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