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1〕3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等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市重点公共建筑2019年度和2020年度电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形成了《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用电量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和《2020年用电量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为进一步做好考核不合格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单的产权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提交,具体步骤见附件3。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二、列入名单的产权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无异议,应聘请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依据《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2013)中的“简单审计”或以上标准执行,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期为2020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报告电子版同步上传至信息平台。
  三、需开展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若已被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列为能源审计名单的,可将审计期为2020年的《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至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版同步上传至信息平台,不必重复进行能源审计。
  四、已完成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能源审计报告》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及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改。
  五、对于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拒不开展能源审计或者不落实能源审计整改方案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上述应由产权单位承担的职责范围,产权单位也可委托其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联系人:邹天宇、崔瑞英;联系电话:555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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