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标志着福建房屋安全管理从“被动应急”迈入“主动预防”时代。
为什么要关注《条例》?
房屋安全无小事
近年来,因装修破坏结构、房屋老化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新条例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责任、强化预防,守护“安居”底线!
覆盖全生命周期
《条例》从房屋装修、日常使用到危房治理,全链条规范管理,让隐患无所遁形!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核心要点
谁是第一责任人?
1.房主必看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房屋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即“谁的房子谁负责”)!
2.特殊情况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没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若房屋无人认领,由实际使用人或乡镇/街道兜底管理,杜绝责任“真空”!
房屋“强制化体检”
1.必须鉴定的情况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养老服务用房、交通场站、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为鉴定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按照本条规定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可以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政府补助。
2.创新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推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提示信息,像车检一样及时通知房主安排安全鉴定!
危房如何应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自鉴定报告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自建房重点监管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和房屋现状相符的整栋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营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七条 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装修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民宿、农家乐健康发展相符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的房屋使用安全事项。乡镇街道加强巡查,确保“建得安全、用得规范”。
八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抗震、消防、人防等功能设施;
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擅自设置设施、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违规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7月1日新规落地,无论是自住房、出租屋还是商铺,房屋安全关乎生命财产!提前了解学习《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文稿来源:市局法规科
图片来源:网络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6-17/1000262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