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不断提高注册结构工程师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满足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习需求,保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单位的申请、登记

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以下统称继续教育单位)。凡符合登记条件(见附件1)的,可自愿填报《四川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单位申请表》(附件2),于2021年12月22日前向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由申请单位做出承诺并负责。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供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自主选择。

二、继续教育对象

已注册的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取得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执)业资格需注册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学时

继续教育可采用现场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支持鼓励采取远程网络在线教育方式,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时期应采取远程网络在线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内容组成。必修课采用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继续教育必修教材《减隔震建筑结构设计指南与工程应用》,选修内容继续教育单位可从《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科目》(附件3)中自主选择或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确定相关科目,并自行选用相应教材开展教学。

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学时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参加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命题和评分工作及注册结构工程师驻村服务时间等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充抵学时并视作完成本注册期继续教育相应课程;参加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可以授课学时冲抵继续教育学时。

四、继续教育开班及结果信息报送

继续教育单位应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并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报送开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科目等信息,及时向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附件4)报送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秘书处。

五、监督管理

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将适时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对检查发现继续教育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将做出停班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从继续教育单位名单中清除,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开展该项继续教育的申请: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申报信息变动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2.用人单位培训非本单位人员的;

3.组织管理混乱,课程设置内容不符合要求,培训质量不合格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

5.出具继续教育内容虚假合格证明,伪造修改培训信息的;

6.不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及时上报有关要求材料和信息的。

六、相关要求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应认真遵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和执业能力水平。参加集中面授时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二)各有关单位应重视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积极为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有关必要条件。

(三)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对象应为本单位人员,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其他单位招生。严格教学管理,认真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并紧密结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特点和实践需求,强化典型工程案例研讨,促进技术交流。收费须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努力减轻参培人员负担。开展面授教学的,应坚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联系单位: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致民路21号。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杜彬瑶,028—63810333-4,674918486@qq.com

附件:1.四川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单位登记条件

2.四川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单位申请表

3.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科目

4.四川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四川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通知附件

工程师,教育,结构,单位,四川省,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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