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住建消罚决字〔2025〕01号)
玉住建消罚决字〔2025〕01号
当事人:玉林市科迈萨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MAE09W3G9M
住所:玉林市玉州区玉柴工业园玉公公路**********
法定代表人:欧*
联系电话:159****4243
2025年1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玉林市科迈萨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承租的广西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二期(10#—15#厂房)、玉林市高盛机械有限公司新建6K柴油发动机缸盖生产线和扩建6M柴油发动机曲轴箱生产线项目,内部改建工程涉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所承租的广西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二期(10#—15#厂房)、玉林市高盛机械有限公司新建6K柴油发动机缸盖生产线和扩建6M柴油发动机曲轴箱生产线项目,内部改建工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2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025年4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玉住建消罚告字〔2025〕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所承租的广西益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二期(10#—15#厂房)、玉林市高盛机械有限公司新建6K柴油发动机缸盖生产线和扩建6M柴油发动机曲轴箱生产线项目,内部改建工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标准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责令改正,处壹千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处(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副楼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缴款书后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45001660455050505835,开户网点: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我局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zjj.yulin.gov.cn/tzgg/t211497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