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物品处理决定书
晋综示市监无主物处〔2025〕1号
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我局直属潇河产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先后接到电话举报,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宏业路8号京东亚洲一号物流园存在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同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稽查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为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核实,以上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合计2681箱,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和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转运过程中的商品,其中涉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19个批次,涉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15个批次,每批次物品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均通过多方多次联系未果。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1月22日对以上所查扣的物品在《智慧生活报》发布《无主物品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三十日内仍未有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因此我局将所查扣的物品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核查,以上无主物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以上无主物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上缴国库。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于2025年4月15日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gq.shanxi.gov.cn/)依法发布公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物品处理告知书》(晋综示市监无主物处告〔2025〕1号),公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gq.shanxi.gov.cn/)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上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s://zgq.shanxi.gov.cn/zwgk/tzgg/202504/t20250428_9822377.html